日前,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暖气跑水而引发的赔偿案件。
去年10月,某供热厂对本辖区内的供暖对象发了一份通知,要求住房检查自家的供热设备。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栋303号的胡某接到通知后,随即对自家的暖气管片进行了检查,但未发现有破裂迹象。11月3日,在供热厂进行暖气试水时,胡家厕所暖气片因受到腐蚀致破裂跑水,但由于胡某家中无人,水顺着楼板一直渗流到楼下住户王某家时才被发现。王家部分家电、家具、衣物被水淋湿或遭浸淹。王家认为胡某与供暖单位对此次事故,均负有管理不当的过失责任,应赔偿己方损失。而胡某和供暖单位均认为责任在对方,应由对方赔偿王家的损失。
由于有关赔偿事宜迟迟得不到解决,王家一怒之下将邻居胡某和供暖单位推上了被告席。
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,供暖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胡家的供暖设施进行检修,对可能发生的跑水事故未尽注意义务,对此负有完全责任,应承担赔偿责任,故判决供暖单位赔偿原告王某3194.6元。宣判后,三方均未提出上诉。